服务项目 |
餐厨垃圾处理服务资质 |
面向地区 |
全国 |
在餐厨垃圾收集、运输、处置过程中,禁止下列行为:
(一)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、处置;
(二)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;
(三)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、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、个人收运或者处置;
(四)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;
(五)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。
第十九条(监督检查)
市绿化市容局和区(县)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、运输、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;
对违法收运、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,可以会同工商、环保、农业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查处。
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,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,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,
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。
第二十条(投诉和举报)
市绿化市容局和区(县)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,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、运输、
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。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,市绿化市容局或者区(县)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及时
到现场调查、处理,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。
第二十一条(监管档案和奖惩措施)
市绿化市容局和区(县)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、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监督检
查,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。
餐厨垃圾产生量连续3年低于同行业平均产生量的单位,由市绿化市容局公布其名单,并可以给予一定
的奖励。具体的奖励办法,由市绿化市容局另行制定。
本市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、处置规定的行为,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,实行累计记分制度。对累计记分
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、处置单位,市绿化市容局或者区(县)绿化市容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
招标收运、处置协议;被解除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垃圾收运、处置的招标。具体的记分办法,由市绿化市容局另行制定。
第二十二条(行政处罚)
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,除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外,由绿化市容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下
列规定予以处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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